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及华侨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国交处   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1/12/11 13:30:00  浏览次数:

为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及华侨学生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招生

本科生的招生工作由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港澳台办公室配合。

研究生的招生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港澳台办公室配合。

录取标准原则上与内地考生相同,本科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当年的标准录取。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照顾,尽可能满足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内地求学需求。

二、教学及学籍管理

各类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在学期间的教学和学籍管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与内地本科生同样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选,港澳台学生还可申请参加由中央政府设立的“港澳学生奖(助)学金”和“台湾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定。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可申请免修相关课程(见附件)。

各类港澳台及华侨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教学和学籍管理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与内地入学研究生同样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选。港澳台学生还可申请参加由中央政府设立的“港澳学生奖(助)学金”和 “台湾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定。港澳台及华侨研究生可申请免修相关政治类课程。

三、涉外管理

各类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涉外管理由校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学生所在学院配合。

四、收费标准

被录取的各类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与内地学生一致,实行统一收费标准。教学经费不足部分从教育部专项补贴中支出。

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学费,参照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费标准收取。

各类港澳台及华侨学生与内地学生同住学生宿舍,住宿收费标准与内地学生一致。

五、毕业及学位

各类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学位的授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学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坚持“一个中国”,遵守我国现行的学位制度。学校参照《江南大学来华留学生学位授予试行办法》(江大校办〔2010〕6号)执行学位授予工作。

各类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完成本科、研究生教学计划的基本要求,各科成绩合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通过答辩,可获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习成绩和学位论文符合相应级别学位授予要求,可授予相应学位证书。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学习成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中途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

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除按规定正本为汉语外,还可以用英语印制译文副本,所有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六、其他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上一条:2010年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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