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校教职工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获批实施因公出国境任务,方可申请办理因公证照(证件)。
2. 因公护照(证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办理和保管,持照人在履行因公出国境期间可进行使用,任务完成后应在两周内上交证照,查验核实出国境纪录后方可核销相关出国境费用。
3. 无故拒交因公护照(证件)的,学校有权提请上级发照机关废止其因公护照(证件),并在1-3年内停止为其办理因公护照(证件)。取得因公护照(证件)后, 因故未出境者应于15天内上交因公护照(证件)。
4. 办理因私签证出访时, 根据出访国签证要求需核实相关因公证照上签证记录而需借出因公证照的,应提交正式申请,经国交处业务主管核实, 主管处长批准后方可借出。用完后应及时归还。
5. 相关业务主管应每月定期出具因公护照(证件)管理情况报告,提交国交处主管领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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