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由留学基金委或者江苏省教育厅经费资助的长期出国(境)人员,根据人力资源处审定的学校公派留学计划,分别由人力资源处、国交处组织通知,进行网上报名,经审核、整理申请材料后统一申报至国家留学基金委或者江苏省教育厅审核。被录取的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或者江苏省教育厅统一办理任务批件。
2. 采用其他方式资助出国(境)留学研修等公务活动的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通过,由学校出具批件。
3. 出国留学、研修人员(三个月以上)在得到批准后,应与学校签定《出国留学协议书》并交纳保证金(国家公费留学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交纳保证金的人除外)。办好协议书公证手续后,由本人持因私护照出访,自行办理签证手续。
2、公派出国(境)人员在确定出国(境)时间后,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国际交流处报告。
3、公派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一周内向所在单位、国际交流处报到,并提交出国(境)报告,并将报告公示。
4、不履行辞行和回国报到制度的,将视为自动离岗处理,国交处将会商人事处后,视情况停发或扣发工资。
上一条:因公团组出国 下一条:应提交的材料及说明(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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