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境外)顺访专家是指校外单位主请、应邀顺道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的国外(境外)学者、专家。
二、邀请顺访专家应本着促进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拓展国际交流合作的原则,选好拟邀请对象。
三、我校教师如拟邀请顺访专家,应在征得学院负责人同意后,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申请。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同意后,邀请教师应主动与专家主请单位联系,商妥专家顺访我校的日程、工作或活动计划和费用等事项;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邀请学院制定顺访专家的活动计划,并协助实施。
四、顺访专家在校期间,原则上住宿外教公寓楼。对一些特殊身份的专家,可安排入住校内接待宾馆或其他有关宾馆。如聘请学院擅自提高住宿标准,所发生的费用由聘请学院或主请教师承担。
五、专家顺访结束后,邀请学院的负责人或主请教师应及时对该专家在我校的教学、科研等活动做出客观评价,以书面形式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六、专家顺访期间,邀请学院负责人可出面宴请一次,经费由学院负责。若顺访专家身份特殊,需要校领导接见或宴请,邀请学院应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商,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校领导接见或宴请,经费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七、顺访专家的邀请如已纳入学校年度计划的,在校期间的有关费用,从学校专项聘专经费中支出。如无计划执行邀请任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邀请学院承担。
八、顺访专家在校期间较短,邀请学院务必讲求质量和效益,妥善安排学术活动日程,不可借邀请顺访之机“还人情债”。
九、邀请学院如拟向顺访专家授予客座教授荣誉称号,应事先向人事处提交专家学术成果及聘任申请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专家做出许诺。如顺访专家提出关于我校与其国内相应机构建立合作交流关系等建议或要求,邀请学院应及时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联系,作出妥善安排。
十、接待顺访专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我校的有关保密规定。
十一、顺访专家的礼遇和涉外事项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归口管理。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江南大学外事接待礼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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