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外事接待礼遇管理规定
 来源:国交处   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2/02/14 02:51:15  浏览次数:

一、外国各类高级政府代表团(部长、议长级)、大学正副校长以及著名学者、教授来校访问、讲学,由一名校领导与国际交流合作处处长迎送,校领导会见并宴请,可根据情况赠送礼品或纪念品。外国大学的副校长来访,一般由副校长接待。如系国际知名大学或与我校有校际关系的院校副校长,可请校长会见、宴请,根据情况赠送礼品或纪念品。

二、外国党政代表团来校访问,视来访者身份,由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常委及有关部门领导出面接待。

三、应邀来校进行工作访问或短期讲学(合作研究)的各类外国专家,由各有关学院负责迎送。在其工作期间,学校可安排便宴一次。个别对我校有特殊贡献的,经请示,可由校领导接见并宴请。

四、对来自港澳台地区的客人,其接待礼遇按国家港澳台办公室有关规定办理。

五、参加宴会的陪餐人数应从严掌握。

六、外事接待中,接待单位不得擅自提高礼遇规格,如遇特殊情况,须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要求,经同意或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请示分管校长获准后,方可实施。

七、各类代表团、贵宾与专家来访,作为政府之间交往,原则上由学校对口部门负责接待,国交处协助安排;校际合作交流则由国交处负责。接待经费也相应地按此原则处理。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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