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加拿大Mitacs本科生实习合作奖学金遴选通知
 来源:国交处   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09/05 09:59:18  浏览次数:

2018年加拿大Mitacs本科生实习合作奖学金遴选通知

各学院: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加拿大Mitacs关于合作开展本科生实习的谅解备忘录,2018年将选派不超过200名优秀在读本科生赴加拿大高校开展科研课题实习。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Mitacs项目启动新闻:http://www.csc.edu.cn/chuguo/s/983

一、人选条件

被推荐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5分(百分制)或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分(四分制);热心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三)年满十八周岁(1999年9月14日以前出生),今年9月份后为项目院校(名单见附件1)全日制在读四年制本科的三年级学生,或五年制本科的四年级学生。

(四)外语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英语或法语专业在读本科生;

2.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以上;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法语为中级班);

5.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考试,达到雅思6.5分,托福95分。参加法语水平考试,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

6.通过加拿大高校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由加方导师单独出具证明)。

申报时若外语水平未达标,须于派出前达到外语水平要求。

(五)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2.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3.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

4.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

二、选派领域及实习内容

(一)选派专业无学科限制,课题列表详见加方网站https://globalink.mitacs.ca/globalink/index.html, 或可参考附件3。

(二)实习内容主要包括:

1.跟随导师进行相关研究课题实习;

2.与加拿大行业及政府代表展开交流;

3.参加Mitacs举办的职业发展研讨, 主题包括团队合作、交流与沟通技巧及创业等;

4.撰写与实习研究课题相关的论文,将有机会以报告会形式向加拿大高校师生及行业代表汇报研究成果;

5.与来自其他国家的学生开展交流活动。

三、实习期限、资助方式及内容

1.实习期限为3个月。

2. 国家留学基金将向留学人员提供3个月的奖学金生活费(1500加元/月)和一次往返国际旅费、签证申请费;Mitacs将承担留学人员实习期间外方高校收取的学生管理费、医疗保险费。

四、选拔办法及时间安排

(一)项目院校根据Mitacs提供的可申请课题列表进行选拔推荐,每校推荐人数不限但尽量避免集中于某个专业。推荐人员名单须在校内公示。

(二)学生在填写《江南大学海外游学项目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至学院,学院于2017年9月14日前交纸质材料至国际交流合作处(行政楼A411)。

(三)被推荐人于加拿大当地时间2017年9月18日前登录Mitacs网上报名系统完成网上申请(https://www.mitacs.ca/en/programs/globalink/globalink-research-internship)。

(四)被推荐人选于2017年9月14日—9月18日期间登录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网上报名(http://apply.csc.edu.cn),按照《申请材料及说明》(见附件2)准备申请材料并在线提交。

网上报名时“可利用合作渠道名称”选择“与加拿大Mitacs本科生实习合作奖学金”,“受理机构名称”选择现就读院校。计划留学单位、国外导师信息按照向Mitacs申请的第一志愿填写。

五、评审、录取及派出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各高校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确定候选人名单并提交Mitacs,Mitacs评估申报材料并匹配对应专业导师及课题。被录取人员计划于2018年6月派出。

本项目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后,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攻读更高层次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不受回国后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附件::1. 江南大学海外游学项目申请表

2. 申请材料及说明

3. 2018_gri_project_list_for_students_-_english

联系人:秦洁

电话:85913623

国际交流合作处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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